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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时,笔者的微信朋友圈都给刷屏了,笔者转发了以后,朋友圈也是热议不断。该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举证规则方面也做了比较大的突破,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可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离婚时被负债的问题,对于其效果从目前来预期应该是比较乐观的。
一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突破
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约定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悉夫妻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别制(即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避免了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债务人配偶的问题。但是却又引起了夫妻离婚时,通过编造债务让另一方无法分割财产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的时候被负债的案例屡见不鲜。司法界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是因为争议太大,最高院此次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第二十四条的修正。
此次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将不再一刀切,而是分情况予以认定。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负的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上的前提是以夫妻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共同借款的,则不属于此列。
二
关于举证责任的突破
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法院基本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0年,我们有个客户,其丈夫早已离家出走10余年,且其丈夫所负的债务为赌债。我们作为妻子这一方举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然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就是这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这次司法解释分配给债权人的责任比之前更加多了一些,如果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仅需举证证明债务产生于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但是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无法举证,则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司法解释并未对该解释是否有溯及力进行说明,但是原则上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就是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予适用。但是我们留意到最高院民一庭的庭长在接受采访时称,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此一来,如果案件真的是明显不公的,也未必没有机会改判。
四
司法实践中注意事项及可能引申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导致法院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一。这就需要债权人在出借时注意:
1、出借的时候就要求夫妻共同签名确认债务。已经出借的,要求对方配偶事后追认;
2、注意留存一切有利于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3、借款用途应明确,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是用作其他。
本律师判断,未来要求夫妻共同签名确认债务的案例会越来越多,这样又会引申到另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一方举债需要另一方配合签名的,另一方如何处理?答应意味着共担风险,婚姻未必维持好,债务背了一大堆。不答应又有可能会损害夫妻感情,风险是没有背负,婚可能又给离了。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初期来看,影响应该是比较正面的,至于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带来其他的问题,我们还应保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