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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张新强律师接受南粤警视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17-10-24|作者: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公安厅新闻中心南粤警视栏目的记者于20171020日,就“制造贩卖枪支零部件及网购汽枪等枪支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本所主任张新强律师进行了采访。

 

(上图来源于网络  邱俊康 杨艺 摄)

 

  本次采访围绕广东警方在高州查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等利用网购方式制作并贩卖60套枪支部件的案件展开。据悉,该团伙使用虚拟身份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快递发货,自上而下分为四层级,横向彼此相互交叉进行犯罪活动。

 

(上图来源于网络)

 

  第一层级为配件原料提供商,专门负责提供无缝钢管、膛线加工机床、三相电机等原料和工具;

 

  第二层级为加工厂,专门负责加工枪支配件,制造出成品枪管;

 

  第三层级为代理商,专门负责联系买家,根据买家需求贩卖各类枪支配件,从中赚取差价,最多的一天发货113单;

 

  第四层级为普通买家,涉及全国289个市。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犯罪层级分为材料、加工、代理、买家四级,各级人员互不认识,地域跨度大,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为打击犯罪,对广大枪支爱好者进行普法教育,记者就以下问题采访了张新强律师:

 

  1、在本案中,对于周某平和李某伦的这种制造贩卖枪支零部件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张律师指出:首先根据《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枪支实行的是严格管制和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枪支。

 

  其次依《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符合此标准的都属于枪支,因此不论军用枪支,还是仿真枪、汽枪,属于此枪支范畴,圴被列入严格管理范围,由公安机关进行查验和查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枪支均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周某和李某的制作、贩卖枪支零部件的行为亦属于制作、买卖枪支,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应当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据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零部件的将依法定罪量刑。

 

  2、气枪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火药枪,对于这种气枪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的?

 

  据此,张律师认为:“气枪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用火药发射的枪支,但是根据《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的定义若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通过管装器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同样属于枪支,在我国法律上也是严格管理的对象。个人持有或私藏未经过批准的枪支,均属违法持有,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可以处于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0元的罚款”。若行为人持有两支以上的气枪,则可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五支以上的气枪,则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气枪同火药枪一样都属于枪支,未经批准使用和私藏均属违法,情节严重还将构成犯罪对此提请枪支受好者应当学习和了解我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切勿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3、很多人认为气枪是用来打鸟或者一些枪支爱好者用来收藏的,但事实上他们购买、收藏这种气枪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于购买、收藏本案中这种气枪的行为,我国法律上如何界定?对于枪支的发烧友们您有哪些建议?

 

  对于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气枪用于打鸟或者一些枪支爱好者用于收藏,这些人由于不了解我国已实施《枪支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不知道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甚至犯罪,任何人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都是不能允许的。公安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对枪支爱好者,张律师建议“爱好者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尤其是《枪支管理法》和《刑法》相关规定,转变思想和认识,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 ,切勿因不懂法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后悔莫及。已经持有或私藏枪支者应当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枪支,莫要固执己见,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远离违法犯罪,走好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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