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潘新翀 律师
这是一篇来自正经律师的不正经小文章。纯粹是读了张明楷老师的《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而发。(本来的标题是《<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但我知道你们看到这个小学生标题就不会点进来哈哈哈)
在笔者代理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常常问这样一些问题:
刑法这个法律条款不明确,我是不是无罪?
刑法这一条太老太落后了,我们这个属于新型案件,刑法是不是没有规定?
首先,让我们问自己几个问题。
朋友们,你能确定你所说的所表达的就是你想说的想表达的吗?
立法者说:我不确定。
朋友们,如果有一个人说你不能解释你所说的话,你能信?
法学家说:我信。
法律就是这么奇妙。尤其是公权力的集中体现——刑法,更是如此。
让我们来看两条国外的法条:
来自英国的一条法律规定:“任何已婚之人在其前夫或者前妻生存期间(during the life of former husband or wife)同另一个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都前夫(妻)了还管他干啥?哪凉快哪呆着去。)
英国立法者:“你听我解释,事情不是这样的……”
英国法官:“我不听我不听……但我懂你的意思,让我来帮你解释吧。”
于是,法官就在司法实践中恰当地适用了该法条,通过司法判例解释了立法者想表达的真实意思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问题解决了,社会和谐了)
来自法国的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列车停止之际上下旅客。”
(我的天,现在的列车都这么霸道的吗?)
旅客:“Excuse me?停车了也不让走这么黑的吗?”
法国立法者:“你听我解释,事情不是这样的……”
法国法官:“我不听我不听……但我懂你的意思,让我来帮你解释吧。”
于是,法官就在司法实践中恰当地适用了该法条,通过司法判例解释了立法者想表达的真实意思就是“临时停车之际”。
(问题解决了,社会和谐了)
接下来是正经律师不正经小文章里的正经法律小课堂。
作为个体的人因其人生际遇、喜好憎恶、三观等等的不同,有局限性,但是法律不能局限于某个时代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对具体事件的看法。
相对应地,所有适用法律的人,尤其是裁判者,应当在法律条文的文字可以被当前社会上的人所普遍理解的意思范围内,作出恰当的解释。
这是一个用多数人的智慧筑造法律高塔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古老的法律才能吃到新鲜的食物,才能历久弥新,发出睿智的光芒。
而推进这一进程,大概就是法律人的使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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