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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清高抑或拥抱商业化
发布时间:2017-08-28|作者:苏晓军 副主任
  

清高 VS 商业化

 

  “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以此形容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官网http://www.tianshenglawyer.com/上线并不为过,足见筹备过程中的曲折和孤单。官网上线意味着天胜所的品牌建设与拓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对于某些律师所来说,这实在算不了什么,但对于一家老牌的传统合伙制律师所,天胜所迈出这一步实属不易。环视广州市620家律师所,与其中的大多数律师所相比较,天胜所毕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继续前行实为天胜律师的应有之义。

 

  天胜所官网筹备过程中的曲折和孤单,与合伙制律师所的管理机制有关,更与业界的传统观念有关。律师业中主要有两种潮流,一种是因律师职业而带来的骨子里的清高,如同穿长衫站着喝酒的孔乙己一样,对律所品牌建设和营销多少有些不屑或羞于启齿,要么信守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要么固守着秘而不宣的案源开拓方式,皆无意也无心去琢磨网站建设的事宜;另一种则是律师的商人化,信奉在商言商,开口必言创收、营销推广,网站风格设计的与莆田系医院相似,年终就挟营业收入俯视江湖。

 

  中国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传统中,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知识分子和商业是远离的,知识分子显得清高,不能轻易谈钱的问题。而从制度层面来说,“士、农、工、商”的社会安排也把知识分子和商隔离开来(其实按钱穆先生的观点,“士”并不等同知识分子)。在该历史烙印下,结合律师这一自由职业的执业特点,再加上美国过半的总统都是律师出身的渲染,部分律师骨子里的清高就不足为怪。然则,律师业毕竟属于服务业,《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明确地定性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业的服务业属性必然引申出服务品牌的建设与营销等商业性话题。广州市律师协会新一届理事会提出的广州律师986提升计划,其目标就直指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升广州律师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水平,为广州建设枢纽型网络化城市贡献力量,为宏图加墨添彩。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就是其中的一大措施。无独有偶,前段时间广州全城热议广州被首次列入全球一线城市的话题中,法律服务业在其中的角色再次被强调。全球权威的城市评级机构GaWC(Globalization and W orld Cit-ies Research Net work)将广州首次列入全球49个一线城市,其世界城市排名采用的是联锁网络模型(InterlockingNetwork Model),以城市的“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如会计、金融、法律、管理咨询等)为主要排名依据,运用联锁网络模型来测量一个城市融入世界网络城市的程度,进而反映一个城市对全球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的控制和配置能力(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能力实际上也决定了城市的竞争力)。为此,紧跟广州市法律服务行业品牌建设的浪潮,将法律服务的过程规范化地呈现在客户面前,消除法律服务的神秘主义营销方式,那么设立律所网站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法律服务业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绝不应将律师商人化。《律师法》第二条除指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之外,亦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国外,律师是应维护私权而生,强调人仅凭其作为人就应当享有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虽然公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维护安全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但是公权力天然具有的强制力、权威性却使其最容易成为私权的侵害者,因此人类发明了民主与法治来约束公权力的恣意。律师基于其民间性和独立性的特点,正是私人利用法律与公权力对抗的武器,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也。在我国,律师虽是舶来品,但律师作为法治结构中的一环,律师的参与增加了司法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保证了程序参与者的参与有效性,对公权力的滥用构成制约,从而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由此,律师的应有之义应既是民主的促进者,又是法治的构建者,更是公民权利保障的身体力行者。如果过度商业化,必然会扼杀律师的前述职业特质。

 

  于是乎,在清高与商业之间,需要一个均衡点。该均衡点如何把握,难有定论。正如将律师事务所网店化或者是加盟店化一样,其究竟是律师行业在网络经济下的创新?还是已经过度商业化?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论争论结果如何,天胜律师都不应为争论而裹足不前,而是应该脚踏实地,仰望星空,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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